第200章 烂摊子
第200章 烂摊子 (第1/2页)沈大富苏醒的当天下午,杏花村方向来了人,是周秉坤派来的一个乡丁,骑着驴,带来了县衙初步的处置意见。
乡丁没进村,只在村口将一份盖了红印的文书交给了闻讯赶来的李德正,并传达了周秉坤的口信,
“里正大人说,此案已报县衙刑房,县令大人览后震怒,批示‘此等悍妇,败坏伦常,法理难容’。
具体处置如下,着你村即刻执行,并将执行情形回报。”
李德正连忙展开文书,又听乡丁复述,明白了县衙的裁断。
这处置,既体现了律法的严厉,也兼顾了眼下沈家的实际困境和人伦情理,显然是周秉坤在其中陈情转圜的结果,
对钱氏之惩处,
责杖二十,念其携幼子,且所窃钱财大部分追回,故减等,由二十杖减为十五杖,
此刑明正典刑,以儆效尤,须在清水村公开执行。
杖刑后,押送县衙女监,拘禁一年,期间罚作苦役。
准其与沈大富义绝,因背夫,弃夫,窃产等严重过错,强制解除婚姻关系。
从此钱氏不再是沈家妇,亦不再享有沈家任何权益,亦无须再承担对沈大富的扶养义务。
沈宝根仍为沈大富之子,但鉴于其母获刑,父亲瘫痪,具体抚养另行安排。
沈大富既已确诊瘫痪,由清水村继续负责其基本医治与日常照料。
其名下田产,屋宅,在沈大富在世期间,仍由其所有,但由村长李德正代管,
田产所出用于支付其药费,粮米及必要照料之酬劳,若田产不足以支付,由村中公产酌情补贴,或向乡邻募化。
沈宝根年幼,生母获刑,生父瘫痪。
暂由近邻或村中品行端正,且有抚养能力之人家代为抚养,直至其成年或沈大富情况有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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