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9章 处罚结果
第69章 处罚结果 (第2/2页)傻柱(出院后执行):强行闯入民宅,动手伤人未果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,拘留十日,罚款一百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轧钢厂)。
孙德顺、刘香芝、贾东旭(已死亡):不予处罚。
阎埠贵、刘海中:参与聚众闹事,未直接实施暴力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项,拘留五日,罚款三十元。通知所在单位(红星小学、轧钢厂)。
其余跟风人员:参与聚众闹事,情节轻微。不予拘留,每人罚款三十元,通知所在单位来领人,建议内部处理。
孙大光写完对易中海等人的治安处罚,把笔往桌上一搁,靠在椅背上盯着看了片刻。
不对。
还差点什么。
他想起了苏铭走之前说的赔偿。
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,重新翻开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。
聚众闹事,强闯民宅,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,除了治安处罚之外,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这是条例里写着的。
不写进去,苏铭那小子回头肯定又要来找麻烦。
而且,从道理上讲,也确实该赔。
孙大光在心里大致盘算了一下:
地面刨开换土重铺砖,三十块;
墙面铲了重新粉刷,二十块;
床被血浸透了得换新的,二十五块;
桌子衣柜也得换,四十块;
被褥枕头那些零碎,三十块。
好像没看到他家里有桌子衣柜和床褥,不管了,就当有吧?谁家没这些东西?
加一起一百四十五。孙大光索性凑了个整,一百五十块。
这个数不算过分,但也不算少,够让那些人肉疼一阵子了。
孙大光拿起笔。
关于民事赔偿的决定。
经核算,受害人苏铭房屋及财产损失共计一百五十元。
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如下:
易中海作为组织指挥者,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七十元。
何雨柱作为直接参与者及踹门者,赔偿三十元。
贾东旭虽已死亡,但其遗产继承人贾张氏、秦淮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十元。
刘海中、阎埠贵作为次要组织者,各赔偿十五元。
上述赔偿款项,由各责任人于两日内交至东城公安分局,由分局转交受害人苏铭。
逾期不交的,由东城分局强制加倍执行。
孙大光写完,终于感觉心情好受了些。
另一边,苏铭在鼓楼招待所开了个房间。
单间是不可能了,这年头普通人就没有住单间的说法。
苏铭住了个三人间,一晚上八毛钱。
房间里靠窗的床上躺着个中年男人,呼噜打的震天响。
靠门的是个年轻人,这会还没睡,手里拿着本《选集》正在看。听见门响抬头看了苏铭一眼,又低下去了。
苏铭在中间的床上躺下。
脑子里过了遍今天的事。
贾家现在肯定灯火通明守着灵堂,现在再去不合适。
张会义家在什么地方还不知道。
【标记】现在被笑笑占着。
算了,明天再找。
苏铭闭上眼准备睡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