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
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 (第1/2页)外经贸部有钱,是公认的吃香单位,
他们自己有大楼,有内部招待所,平时的香烟都是中华、茶叶都是名牌,跟陈奇喝的高碎可不一样。反正他过来暂住,充分体会到了外经贸部的福利待遇。
「陈老师,开会了!」
「嗯!」
陈奇刚匆匆吃了饭,拿着昨晚熬夜整理出来的一份提纲出了房间,戴涵涵在外面等着一一她是被调过来当助理的,自己人用着顺手。
戴涵涵激动的不得了:想当年我只是个没工作的知青,一眨眼我都能来这种场合啦!
外经贸部的大楼应该是眼下最忙碌的地方了,各路人马进进出出川流不息,
每时每刻都在召开会议,有的甚至挑灯夜战,睡在会议室。
二人来到一间专门给他们配备的会议室,人员都到齐了。
陈奇负责两项内容:音乐唱片、计算机软件。今天先研究音乐唱片的方案。
「我们开会!」
他只说了一句开场,便道:「我们不用管什么唱片,叫音像制品就行了。国内盗版音像制品泛滥,这是事实,但不能因为是事实,就被美国佬牵着鼻子走。
首先我提醒大家:我们肯定会完善法律、打击盗版,但这是谈判的最终结果,而非初始条件。如果美国佬一说,你们得怎样怎样!我们说对对对,我们马上改!
那还要谈判干什么?直接投降算了。
佟团长已经说了,我们要基于国情出发。今天请到了几位法律专家,先讲讲关于音像制品保护的规定。」
「哗哗哗!」
礼貌性的拍手后,专家也没有废话,捞最干最干的说:「我国音像制品是算在著作权法里的,去年国家通过了第一部《著作权法》,马上就要实施。
里面明确了对盗版音像制品的定义,明确了违法行为,但尚未明确执法与处罚标准。我们要应对美国佬的调查,首先得完善这些。」
「《著作权法》已经通过了,不能临时修改吧?」陈奇问。
「当然不能!但我们可以提议,临时出台一则补充条款,把处罚标准加进去「如果单独出一部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呢?」陈奇又问。
咦?
法律专家眨眨眼,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,道:「也不行!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、再补细节。音像制品已经在《著作权法》的框架之内了,无需另起炉灶,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。这也符合《伯尔尼公约》等国际标准。」
「原来如此!」
陈奇点点头,专家却问:「美国人只针对音乐,没针对电影?」
「对!他们说的音乐唱片,其实就是盗版磁带,群众哪买得起唱片?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,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。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,美国片相对少,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状况,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。」
「那他们又得搞调查了!听说好莱坞不是好惹的。」专家叹道。
随后,大家研究了补充细则。
历史上,为了应对美国调查,我们在4-6月从研究、制订、申请、批准,短短时间出台了两部细则条款。一部是关于著作权法的,一部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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